2019/08/11 上午12:00:00 欢迎访问。

微信
小程序
JYPC证书网

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向警方报案

2023-08-28 18:48:31 作者 : manager 浏览 : 评论

 

​​2023年8月26日晚和8月27日上午,在微信公众号“罗×”和“考证××”发布针对JYPC的不实报道后,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当即拨打110报警,并前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报案。根据派出所安排,于8月28日(今日)下午携带证据材料,前往区公安局案件受理中心报案。

 

JYPC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

 

早在今年6月1日,武汉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就已在哔哩哔哩平台发布损害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的视频,播放量高达43万。6月2日,JYPC通过110报案,公安机关已经受理,并建议报警人留存好相关证据。

 

JYPC前往玄武区公安局报送材料

 

“罗×”“考证××”“武汉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”,IP地址均在湖北,是否为团伙作案,还需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。三个犯罪嫌疑人大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,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声誉,对JYPC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。2023年6至8月,报案人直接经济损失为221.8082万元,而且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。三个月之内,报案人合作院校及培训机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0万元以上。

 

 公安机关给JYPC的复函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09条,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立案侦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1条,犯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第231条,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。

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四条,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涉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,应予以立案追诉。

 

武汉某公司侵犯JYPC名誉案在南京立案

 

与此案相似的侵权案例

 

8月26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:某网络大V针对某汽车公司发布的系列视频,带有明显贬损含义及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。判令某大V删除有关视频;赔礼道歉内容置顶30天;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费4000元。赔偿金额创下自媒体侵权赔偿金之最。

 

专家指出,个别营销账号为追求流量急功近利,不惜通过抹黑和诋毁的方式“吸粉”牟利,不仅是对企业正常权益的侵害,也潜在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品牌的理性认知。企业主动回击,有利于维护网络“清朗环境”。

 

中央网信办自2021年发起“清朗”系列专项行动以来,正在有效遏制网络乱象滋生蔓延,构建日益良好的网络生态。对于无端抹黑、恶意中伤,籍此谋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者,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(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)将拿起法律武器,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 

 

 ​​​​

相关文章

留言与评论(共有 0 条评论)
   
验证码:
推荐文章